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本文件自2010.12.07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暨“双先”表彰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人民群众粮食消费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陈化粮市场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保管、加工、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做到严密全程监控,堵塞漏洞,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
二、清醒认识陈化粮市场监管面临的形势,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近几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在陈化粮市场监管中仍然存在着工作不够扎实,倒卖陈化粮及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认识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做好统筹安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周密部署。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职责,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和充实人员,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精心安排,搞好监管执法。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亲自抓、相关内部职能机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狠抓倒卖陈化粮案件的处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企业所买陈化粮只限用于酒精生产与饲料再加工,不得随意扩大陈化粮使用范围,严禁转手倒卖或转让陈化粮,严禁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严禁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对以经营饲料米为名倒卖、转让陈化粮的,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对于倒卖陈化粮的,要依法没收非法倒卖的陈化粮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直至查清最终流向,坚决制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制度,建立完善陈化粮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和查处的陈化粮案件,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进行备案。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粮食、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陈化粮市场交易秩序。
六、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改正自身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鉴于陈化粮市场管理政策性很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新闻采访的纪律。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态度坚决,措施果断,行动迅速,工作扎实,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最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工商市字[2004]22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附件: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工商市[2004]2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省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工商市[2004]111号)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监管力度,狠抓陈化粮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有关媒体披露了我省某些地方存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参与倒卖陈化粮的问题,应引起各地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严格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陈化粮市场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把陈化粮市场监管落到实处。 陈化粮处理工作政策性强,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落实《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是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陈化粮市场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销售、运输、保管、加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做到不出漏洞,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
二、狠抓源头,完善陈化粮各项监管措施。 陈化粮监管环节多、过程复杂,加强陈化粮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一是要严把陈化粮市场准入关。申请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的企业,必须是具有较大规模、生产运营正常、经营信誉良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在配合粮食部门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时,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资格审核过程中,要实地考察申报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营信誉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县(市)级粮食局、工商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由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审定。对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对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审定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并通过年检换证进一步核查,凡丧失陈化粮购买资质的企业,年检时一律不予通过。对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二是严禁转让、转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凡发现有转让、转借资格证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取消其购买资格。三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陈化粮存放数量、仓点、销售情况登记造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跟踪监管。
三、认真落实陈化粮市场管理规定,强化陈化粮市场销售全程监管。 一是严格执行陈化粮保证金制度,把好销售、验库关。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到货地将所购陈化粮运抵规定地点。购粮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要认真审查合同,实地查验入库粮食。在查验无误并经县级工商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开具返还保证金证明。二是严格执行异地加工备案制度。企业购买陈化粮需进行异地加工的,必须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发货地粮食部门、企业所在地和加工地工商部门备案,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实行跟踪监管。三是加强陈化粮使用环节监管。陈化粮使用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地监督企业将陈化粮转化成酒精、饲料用途状态的最终产品,严防改变陈化粮用途和倒卖陈化粮。工商部门应督促企业建立陈化粮加工使用台账。四是狠抓倒卖陈化粮、改变陈化粮用途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对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直至查清最终流向,坚决制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实施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制度,建立完善陈化粮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过错追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健全完善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要积极主动配合发改委、粮食等部门,切实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陈化粮处理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对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在陈化粮市场监管中拖延推诿、监管不力、查验不仔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按照鄂工商市[2004]111号文件要求,做好陈化粮案件上报省局备案和陈化粮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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