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定<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送审稿)>的请示》(中债字[2004]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
  二、上述操作细则发布后,你公司需抓紧落实人员培训、技术准备等相关工作,并对外公布相关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你公司在上述操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