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起在本所首发上市或有配股、增发、可转债上市的公司应当对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65、66、67、68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四章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在截止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向我部报送2004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按附件的格式向我部提交“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见附件1),抄送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审阅,董事对自查表内容持异议的,应当在自查表中注明。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四章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公司年度报告、自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我部提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见附件2)。审阅表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 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