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上市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化解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种年度经营业绩汇报压力,现就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年度业绩快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预计在2005年3月15日之后披露年度报告的,本所鼓励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主要内容包括2004年度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有关方面要求公司汇报整个年度经营业绩概况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披露年度业绩快报后,方可进行相关汇报工作。
  三、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如年度业绩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应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公司披露的年度业绩快报,应当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签字盖章。
  五、在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存在20%以上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年度业绩快报误导投资者。
  特此通知。
  附件:年度业绩快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