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1号),本文件自2009.10.11日起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二、删除第七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