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剖析,仅供参考。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公司在披露的财务报告补充资料中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列示“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母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和“合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需要在年报全文中的财务报告部分披露,其具体格式见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二、年报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
  三、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可以不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四、各上市公司在填写报送系统时应注意,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全文及摘要以WORD文件为准,应符合年报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系统生成WORD文件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WORD文件作适当修改。
  对于报送系统需要填写的个别项目,若年报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未作要求,且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可以不进行填写。公司对报送系统如何填写有疑问的,请咨询“标准化报送系统开发小组”(电话:021-68811783,68800110)。
  上市公司对本备忘录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和建议的,可按下述方式与我部有关人员讨论和沟通。联系电话:(021)68814597、68804358,联系人:张明远、周文伟,联系信箱:myzhang@sse.com.cn,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