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剖析,仅供参考。
  1、各上市公司在填写上市公司报送系统的财务报告部分(第十一部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填写。通过报送系统生成年报全文的WORD文件后,可以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替换转换后的WORD文档中的财务报告部分,以确保对外披露的文件与审计报告一致。
  对于报送系统需要填写的个别项目,若年报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未作要求,且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可以不进行填写。公司对报送系统如何填写有疑问的,请咨询“标准化报送系统开发小组”(电话:021-68811783,68800110)。
  2、上市公司在年报摘要5.3表中披露独立董事薪酬时,应注明所披露的薪酬金额是所有独立董事的年度薪酬总额,还是每位独立董事的平均年度薪酬。
  若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按月计算薪酬的,应作出特别说明。
  3、上市公司在年报摘要7.3表中,应区分“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进行披露,其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披露担保的明细项目,以及报告期内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余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则只需要披露报告期内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余额,不需要披露担保的明细情况。
  该表中的“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报告期末上述两项担保余额的合计数。公司在报送系统生成该表格后,应注意检查其勾稽关系。
  上市公司对本备忘录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和建议的,可按下述方式与我部有关人员讨论和沟通。联系电话:(021)68814597、68804358,联系人:张明远、周文伟,联系信箱:myzhang@sse.com.cn,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