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的剖析,仅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数据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外,还应当单独就业绩预告情况披露临时公告。
  例如,董事会仅有审议通过季报(含有业绩预告的内容)一项决议,公司可以不刊登专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而披露一份关于业绩预告情况的临时报告(如果董事会仅有审议通过季报且季报不涉及业绩预告的,可以不刊登决议公告);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季报(含有业绩预告的内容)之外还有其他决议的(如新聘一名高管),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还应当披露一份关于业绩预告情况的临时报告。
  二、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部分,计算同比增减百分比时,应考虑计算结果的正负性与其反映的趋势是否吻合,如作为比较基数的上年同期数据为负的,可填写“不适用”。
  三、2004年未编制过*9季度季报的,则本次季度报告中相关上年度的比较数据可以不填写。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人:张明远、周文伟,联系电话:(021)68814597、68804358,联系信箱:myzhang@sse.com.cn、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