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审查批准的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9百零二批)予以发布。
  有关省、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9百零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