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编制半年报的全文和摘要,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关于业绩快报的格式
  上市公司对2005年1-6月的业绩完成情况可以可靠估计,而半年报预计披露时间在8月10日以后的,我部鼓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刊登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相关财务数据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存在20%以上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二、关于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格式
  上市公司采用我部提供的报送系统生成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后,仍需要认真对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半年报准则和我部发布的半年报摘要格式指引(备忘录*9号)的要求,确保披露的全文和摘要的格式符合相关要求。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年报编制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人:周文伟 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
  附件:半年度业绩快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