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经过审查,国土资源部拟授予下列单位分别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拟授予资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58313、66558302、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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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拟授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