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关于国务院370号令是否适用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