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授予下列单位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甲级资质单位(详细名单附后),现予公告。
  
附件:(见附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