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三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现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择优推荐不超过四家企业,并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将2006年1月12日科技部国科发高字(2006)14号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见附件)纳入第十三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范围,依据《管理办法》进行评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编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并进行审查。
  三、请于5月31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科技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编写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
  四、为切实做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共同推进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附件: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