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