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印发《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企业管理体系,鼓励和引导煤炭企业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并指导做好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进一步推广应用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必须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在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组织、方法和手段等方面具有改进、创新因素,并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确实在推动企业进步有明显的实际效果和示范作用,要求具备以下方面:
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够准确的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和功能明显优于以往采取的管理方法,并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的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本企业实际进行创造性结合。
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效益性,即在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成效显著。
一般性应用已有成果的经验、理论研究和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可由各省(区)煤炭行业协会择优表彰,原则上不列入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范围内。
二、重点领域
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主要内容,必须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国务院提出的要切实加强企业科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煤炭企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抓住当前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选择成果主题,应突出以下重点: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流转、并购重组与管理整合,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自主创新管理,企业信息化建设、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资金与财务风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系统集成、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服务管理、精细化与现代基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用风险管理、自主品牌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国际化经营等方面。
三、申报范围
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煤炭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原则
(一)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上报的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形式给企业增加负担;
(三)申报成果必须经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协会认定或鉴定。曾获省(区)级以上的企业管理成果奖的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成果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并有应用报告;
(五)申报成果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过推荐单位审核认可。属于提高工作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计算依据和具体数据。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可按照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制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五、申报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报,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表》,经企业领导和部门签字盖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煤炭工业协会,由各省(区)煤炭工业协会组织初审,择优推荐、签署意见,并征得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性特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和非省(区、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推荐。
六、成果创造人必须是实际参与成果形成过程中的创造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单位的人员。集体创造的成果可填写主要创造人1~2人,参与创造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
七、成果审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立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国煤炭行业的创新成果申报、评审、发布、推广和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组,对所有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可采取书面审查、答辩和现场考察、论证等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需在网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后形成专家最终评审意见,经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领导小组审定,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正式公布审定结果。
八、评审费用
成果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费、证书制作费及相关费用等,应由申报单位承担。
九、成果发布
全国煤炭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每项成果只评奖一次,成果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级别,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成果证书,并向全国发布。
十、奖励
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成果创造人的奖励标准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的规定(国资改革函[2003]62号),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奖励办法。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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