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第5号公告--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
一、行政许可类(5项)
(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
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
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涉及的“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项目,由于具体实施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故未出现在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中)
(四)外国人来华登山审批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5项
2.《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八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2.审查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行政审批类(8项)
(一)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执法依据:1.《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五条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设立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审查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审查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执法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八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八条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执法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执法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九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十四条
6.《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审查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攀登山峰审批
执法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审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供攀登山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行政确认类(5项)
(一)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执法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
具体实施:群众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二)对全国纪录的确认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
2.《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第三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审查全国纪录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级裁判员称号授予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十二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国家级裁判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四)荣誉裁判员称号授予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审查荣誉裁判员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授予的书面决定。
(五)外国人登顶成功确认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审查外国人登顶成功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书面决定。
四、行政处罚类(13项)
(一)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六条
具体实施:群众体育司综合处
职责: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裁判员违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国家级裁判员,予以相应处罚。
(三)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申办人,予以相应处罚。
(四)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者的处罚
执法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竞赛处
职责:对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予以相应处罚。
(五)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责令改正。
(六)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处罚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七)对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具体实施:体育经济司基建管理处
职责: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公共体育设施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八)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处罚
执法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人事司编制劳资处
职责:对违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九)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具体实施:科教司综合处
职责: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
2.《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
具体实施:科教司综合处
职责: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运动员辅助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十一)外国人登山违规行为处罚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对违反《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的外国人,予以相应处罚。
(十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组队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对未经批准擅自组队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予以相应处罚。
(十三)对登山批准单位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批准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五、行政备案类(1项)
(一)体育运动学校招生备案
执法依据:《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第五条
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
职责:对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体育运动学校的备案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
六、行政裁决类(1项)
(一)攀登交界山峰争议裁决
执法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七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对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权争议,予以裁决。
七、其他类(2项)
(一)对武术学校的定期检查
执法依据:《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二
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配合教育部和公安部进行定期检查。
(二)对外开放山峰公布
执法依据:《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体实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职责:会同公安部,对向外国人开放的可供攀登山峰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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