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广东、陕西省(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38号)精神,决定在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工作并组织各鉴定站进行互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质量普查对象
  2001-2005年期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站。体育行业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七个试点省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均被纳入此次质量普查范围。
  二、质量普查内容
  具体内容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
  三、质量普查实施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月中旬至8月底)。各鉴定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于9月1日前向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提交*9次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二)互查和交流阶段(2006年9月初至9月底)。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根据各鉴定站各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查报告和评估结果,于9月8日至15日组织各鉴定站人员进行互查,并召开质量普查工作总结及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研讨会(具体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就各鉴定站质量普查、试点工作专题准备等工作进行相互交流与研讨。9月30前,各鉴定站根据互查和学习交流情况,积极进行整改,并向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提交最终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三)评估和推荐优秀阶段(2006年10月21日前)
  总局职鉴指导中心根据质量普查互查情况和各鉴定站提交的最终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报告和评估表,并择优推荐优秀鉴定站和优秀工作者。
  (四)全国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抽查并对全国质量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工作要求
  各鉴定站要高度重视这次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质量普查特别是各鉴定站之间的互查工作,促进鉴定站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快鉴定站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水平。同时,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各鉴定站试点工作专题的内容,扎实工作,勇于探索,总结体育行业开展职鉴工作的经验,为下一阶段职鉴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等信息发布渠道对此次质量普查工作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各鉴定站在质量普查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丁涛 (010)87182384、67111377(传真)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2.《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