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厂反应堆厂房内非安全级设备与符合K1/K3类鉴定安全级设备的电源开关分开改进的请示》(广核运〔2006〕3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该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根据核安全法规的要求,非安全级电气设备与安全级电气设备之间应该进行隔离。你公司应就此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我局。如有类似情况,应尽快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岭澳核电厂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