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文件,本法规所列商品目录自2007.4.5日停止执行,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经研究,对禁止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加工贸易业务,但允许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它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生皮税目号见附件1.以2005年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实际进口为基础,对加工贸易生皮进口量和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保考核方法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新的生皮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另行公布。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
  本公告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中关于禁止生皮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皮进口商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