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2505900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