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精神,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转换情况,现就有关品种定价权限调整如下:
  附表一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并报我委备案;地方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附表二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非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我委曾经公布过价格的,可暂按我委公布价格执行;我委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未公布过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开始执行。
  附表:一、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
  二、调整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