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特征像杂志、发布非广告信息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今后将被严厉打击。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管,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通知》还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但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部署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全面清理检查:一是要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传达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有关经营单位对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要组织力量,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发布经营权,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案件协查和情况通报工作,登记机关对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法案件,要积极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但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在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
  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