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安徽等五省设立分公司的请示》(民寿发[2007]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黑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