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转存资本保证金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07]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存入人民币2亿元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二、同意你公司在上述资本保证金存款手续办妥后,变更存放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人民币2亿元的存款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