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国债上市费:免收;
  2、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新质押式回购品种  佣金
  1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
  2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3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
  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
  7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
  14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
  28天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
  28天以上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
  经手费
  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