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