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税务师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2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