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鲁人社[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60元、620元、500元调整为920元、760元、600元。
  二、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