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发布以来,黄磷行业产能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黄磷及相关行业平稳度过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最困难的时期,逐步向好。为促进黄磷及上下游行业调结构、上水平,更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带动资金、技术、资源等要素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加快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进程,现就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重要性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我国黄磷及磷酸盐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专项产业政策。有关地区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这项政策是促进工业经济“调结构、上水平”具体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磷化工及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迫切性。截至2009年底,我国大型黄磷炉(变压器容量2万千伏安及以上,折年设计能力1万吨及以上)不足50台(套),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25%左右。黄磷行业产业集中度低,装置水平差,单耗高,污染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调整行业结构、促进装备和技术升级的要求迫在眉睫。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带动相关综合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利于防止全行业产能过剩局面进一步恶化,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优势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黄磷行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深刻认识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全国黄磷行业年生产用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黄磷尾气放空燃烧排放二氧化硫约1.6万吨,氟化物2200多吨,元素磷6800多吨,砷化物300多吨,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全行业每年新增磷炉渣堆存量800多万吨,既污染环境又占用土地。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中,大多数大型黄磷生产企业名列其中。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是加速一批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退出市场的有力推手,是降低行业总体能耗水平、提高磷矿资源利用率的客观要求,是推动区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工作
  有关地区要在认真调研本地黄磷及上下游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对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现有企业和新建项目分类指导,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认真摸清行业现状,全面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等黄磷主产区要摸清本地区黄磷行业基本情况,对各种炉型的产能、布局、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能耗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认真填写《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相关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起黄磷行业的基本统计制度,按季度统计域内企业能耗、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黄磷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情况和问题,提出指导性政策建议,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策参考。
  (二)严把新建项目的准入标准。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各地要严格禁止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在20000千伏安(折设计生产能力在1万吨/年)以下、企业起始规模在5万吨/年以下的项目建设。2009年1月1日以后申请建设的项目,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防止企业通过分期建设等方式规避准入条件的限制。规模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在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消防卫生等方面应从严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三)开展行业准入公告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黄磷行业开展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第六章第五条,我部制定了《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从2010年起,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有关地区要根据《办法》,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组织和核实工作。
  1. 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前批准建设的黄磷炉,单台装置变压器容量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须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达到准入条件中“现有装置”的有关要求,方可申请准入。
  2. 单台装置变压器容量在7200(含)至10000(不含)千伏安的,相关指标要求把关须更加严格,尾气和炉渣须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方可申请准入,否则应在两年内淘汰。
  3. 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之前,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本级环保、质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把好申报企业的初审关。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现有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黄磷装置应在2009年底前关停。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参照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区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加大落后黄磷生产能力的淘汰工作力度,依法关停落后生产装置。有关地区要在每年*9季度完成上年度黄磷行业淘汰落后情况总结工作。
  三、有关要求
  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科学安排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10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黄磷行业现状及运行情况分析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原材料工业司),同时按照要求(附件1)附送表格及电子文档。
  (二) 2010年8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并组织完成省级相关部门的复核工作。相关材料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三) 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09年度黄磷行业淘汰落后企业情况(附件3)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原材料工业司),并附送电子文档。
  (四) 联系人:杨东伟;联系电话(传真):010-68205203;电子邮箱:yangdw@miit.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2: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内部黄磷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二)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生产过程达到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磷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四)企业黄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附表一、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表(附表三)。并按时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附送申报企业汇总表(附表四)。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填报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复核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通过公告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在被撤销公告资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复核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黄磷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黄磷炉装备运行情况表
  3、省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4、省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3:黄磷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