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