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
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附件1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外汇局分支局应严格按照汇发[2011]49号文和附件1要求认真审查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并组织人员对银行接口程序进行验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应按日汇总辖内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合格的银行名单,填写《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及时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供各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对2012年3月31日前无法完成接口程序验收的银行,外汇局分局应上报具体情况说明。
二、接口联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接口程序已验收合格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传送《银行联调计划表》电子邮件,各外汇局分局应当日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3月19日起根据《银行联调计划表》汇总情况,分期分批组织银行开展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1.2版)(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三、外汇分支局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加强核查银行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汇发[2011]49号文相关规定。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和联调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外汇局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附件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
为顺利推进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根据《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特制定本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设计及开发的主要原则
(一)数据导入原则: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所要求的涉外收支(涉外收入、境外汇款、对外付款/承兑)、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基础信息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银行内部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有关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以下统称“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银行自身开发的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
1、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基础信息。
2、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只能导出基础信息的部分要素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基础信息的其他要素。
3、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可在其接口程序中录入相应的基础信息。
(二)申报号码自动生成和不可变更原则:申报号码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序时或在银行接口程序补录/录入基础信息完整后,按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不得对申报号码进行手工干预。申报号码应与每笔收付款或结售汇业务做到一一对应,保证申报号码的*10性。申报号码不得重号,但可跳号。对申报号码项下的数据信息进行任何操作,都不能变更该申报号码。
(三)修改/删除原则:对于已产生申报号码的基础信息(无论其是否属于报送范围),均应及时报送外汇局。如需修改/删除,应遵循“基础信息在何处产生在何处修改/删除”的原则,即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入银行接口程序的基础信息不能在银行接口程序中修改/删除,应在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补录/录入的基础信息应在该接口程序中进行修改/删除。因此,银行在开发其接口程序时应在技术上对此进行控制,并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注明修改/删除原因。
(四)及时性原则:无论采取部分接口还是全接口方式(全接口方式是指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均由其接口程序产生的一种方式)报送数据,银行均应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及时将数据报送外汇局。银行从自身电子系统将基础信息导入其接口程序或在其接口程序补录时,均应保证其操作能满足接口规范的时效性要求。
(五)完整性原则:银行通过其接口程序产生的数据范围应与接口规范所要求的数据范围一致,保证其完整性。
(六)正确性原则:银行接口程序中相关数据校验和质量控制应符合接口规范的要求。
此外,银行在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时,除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以上有关原则外,还应把握以下两点:
1、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再导出报送外汇局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减少人为干预。
2、银行录入的基础信息要做到一次录入,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和接口程序共享,基础信息中的同一信息要素不要进行二次或多次录入,减轻银行工作人员的录入工作量。
二、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要求
(一)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阶段
1、银行应说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及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补录的基础信息等情况。对无法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的基础信息须说明原因:如银行接口程序未实现导入功能、或其自身电子系统缺少该项基础信息或银行部分业务无电子系统等。
(1)对于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无法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银行应提供从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中导出基础信息到银行接口程序的计划和安排。
(2)对于某些业务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应提交该业务实现其自身电子化的计划和安排。
(3)对于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的业务完全没有银行自身电子系统的银行,应提交落实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
外汇局各分局应督促上述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要求完成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完善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银行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
2、对于采取全接口方式的银行,银行应说明采取全接口方式是下列哪一种情况:(1)三类信息均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2)仅基础信息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申报信息与管理信息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录入;(3)三类信息中的一部分信息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产生,其他部分信息在银行接口程序中进行补录/录入等;(4)其他情况(应明确说明)。
3、银行应说明从其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对数据类别(指涉外收支数据或境内收支数据或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判定采取以下哪一种方式:(1)由银行一线柜员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人工判定并加注标记;(2)在数据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银行接口程序时按设定条件或业务类型,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定;(3)在数据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至银行接口程序后,再进行人工判定;(4)其他情况(应明确说明)。如:银行进行数据类别判定的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建立相应内控制度保证对数据类别进行判定的准确性和判定标准执行的一致性。
4、银行须按接口规范的要求对基础信息或基础信息、申报信息、管理信息(采取全接口方式)进行逻辑校验。银行应说明选择的校验方式:(1)在其自身电子系统中进行校验;(2)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其接口程序环节进行校验;(3)在其接口程序中补录相关信息后,在其接口程序中进行校验等;(4)在由接口程序中生成接口文件环节校验。
5、对采取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银行不应在其自身电子系统或其接口程序中设置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自动生成功能及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联动功能。交易编码、交易附言须保持与申报主体申报的相关信息一致。
6、申报号码的22位数字或字母必须全部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或银行接口程序根据申报号码编制规则和校验规则自动生成,申报号码中任何一位数字或字母均应避免手工录入。
7、银行从自身电子系统中将部分基础信息批量导入其接口程序,而其他部分基础信息在其接口程序中进行补录的方式,银行应对其导入方式进行优化并在程序中得到实现,达到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8、基础信息应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出后经由中间介质导入银行接口程序而不是直接由银行自身电子系统导入银行接口程序的情况,银行应不能修改其中间介质上的数据,保证基础信息在导入银行接口程序前后完全一致。
(二)从银行接口程序导出数据到报送外汇局阶段
1、银行从其接口程序导出数据以及报送外汇局的方式应满足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2、银行应建立内控制度并在技术上确保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三)银行对于接口反馈信息的处理阶段
1、银行应建立接口文件错误反馈处理机制,对接口文件反馈的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合理修正。
2、银行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对错误反馈信息进行处理。
3、银行应在技术上确保各分支机构对错误反馈信息及时进行查询、修正和反馈。
4、对错误信息的修改应遵循本要求的有关原则。
三、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技术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名及后缀名的英文字母应为大写字母。
(二)银行接口程序生成的接口文件应通过外汇局提供的“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具”的检测。
(三)银行接口程序应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扩展性,以满足银行业务发展和网上申报系统完善的需要。
四、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其他要求
(一)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范围应包括涉外收支(涉外收入、境外汇款、对外付款/承兑)、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等业务数据。
(二)银行若通过全接口方式报送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应遵循本要求的相关原则。
附件二: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