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原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主任:张平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注: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