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3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6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