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4号),本文件自2013.08.20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