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11]14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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