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关于申请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请示》(鲁高新投综[2011]8号、鲁投管综[201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你们公司及对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的投资行为符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豁免你们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股转持义务。如新北洋有其他国有股东,你们公司已豁免的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