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
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
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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