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后,欧盟持续将其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欧盟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会计准则。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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