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3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42号)、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2012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2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和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收购)计划,包括征收(收购)面积和征收(收购)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2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2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2012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2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二、报送范围
  中西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辽宁、山东、福建三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需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六省(直辖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五个计划单列市需报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兵团财务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2]42号、财综[2012]60号和财综[2010]50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附件5、附件6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附件:1.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2012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2012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6.2012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