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各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为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进行奖励。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规范财政资金支持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授牌的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企业或园区)。
  园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认可的园区、基地或园区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边界;
  (三)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四)有三家以上循环经济企业或具有两条以上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二、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和园区分别进行奖励。
  三、支持内容
  (一)参观线路保障
  包括完善参观通道,设置路线指示标牌、循环经济知识普及标牌、循环经济宣传栏,购置参观专用车辆、影音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二)宣传能力提升
  包括拍摄和制作循环经济专题宣传短片,设计和印制循环经济科普宣传图册,培训讲解人员,设置循环经济产业链模型、沙盘等。
  (三)安全保障建设
  包括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改造完善原有安全设施,配备消防、安保设备,设置紧急医疗救护室,培训安保、医护人员,为参观人员购买安全保险等。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授牌及奖励申请
  在试运行结束后三个月内,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四部委一并报送授牌和奖励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建设单位视为放弃授牌和奖励资格。
  申请材料包括: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审查意见;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试运行总结及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参观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意见包括:对教育示范基地建设主体资格、试运行总结报告、优惠政策、参观人数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书面审查意见。其中,试运行总结报告应附教育示范基地试运行期间,基地建设、试运行资金实际投入及相关建设情况。
  (二)审查考核
  四部委接到授牌和奖励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备等;实地考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建设单位是否完成实施方案一年期目标等。
  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合格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将获得四部委统一授牌。
  (三)拨付资金
  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获得四部委联合授牌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规定,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四)资金使用备案
  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后,在五年建设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旅游局备案。
  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教育示范基地五年建设期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指导本辖区内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协调中小学与教育示范基地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严格监督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将教育示范基地作为旅游资源纳入本地旅游规划布局,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措施,确保实现实施方案建设目标。
  (二)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将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本方案规定的支持内容,切实加快工作进度,保证有关实施方案三年、五年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