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根据《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2013年发展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如下:
  (一)支持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三)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人才培训。
  (四)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培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示范城市需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未因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受到处理处罚;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企业2012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示范城市应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申请2013年度资金支持前,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四)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汇总相关申请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到商务部、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区(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
  *9章 总则
  *9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中央财政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发展资金使用的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机构将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1.
  本指南所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鼓励示范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第四条 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每年确定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额度、标准和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示范城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二)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发展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在申报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七)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八)“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培训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2012年7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培训机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七)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八)出具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为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
  (九)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十)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聘请中介机构独立出具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和认证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 发展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请,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请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对最终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意见表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的材料包括《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详见附表3)、《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详见附表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详见附表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详见附表6),以及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示范城市应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独立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根据核查结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四章 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收到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资金到位时间及资金数额。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与反馈信息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发展资金拨付后的六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除地方商务部门留存外,须在2014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及管理使用、审计及绩效评估情况等将纳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及违反规定使用发展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3.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5.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