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审批部门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财政部   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取消
    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财企〔2008〕438号)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下放至省级人民
                          会计师法》       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下放至省级人民
    理记账业务审批               法》          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下放至省级人民
    来内地临时办理审              会计师法》       政府财政部门
    计业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