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审批部门
1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财政部 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 取消
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财企〔2008〕438号)
2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下放至省级人民
会计师法》 政府财政部门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下放至省级人民
理记账业务审批 法》 政府财政部门
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下放至省级人民
来内地临时办理审 会计师法》 政府财政部门
计业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