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DQ公司乱担保埋隐患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事件陈述  2001年12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某特派员办事处近期对MLDQ公司的巡检情况,MLDQ公司公告了1994年公司分别为WY电子公司、HQ开发公司提供了担保,具体事项如下:  1)WY电子公司担保事项。1994年初,为支持WY电子公司的发展,在WY电子公司需要美元支付进口电子元件的情况下,MLDQ公司应有关部门要求为WY电子公司提供2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2000年6月,中国银行某分行将WY电子公司该笔贷款作为不良贷款交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7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就此笔借款和担保事项向省高院提请了诉讼。  2)公司担保事项。1994年5月,由于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资金短缺,HQ开发公司负责向市交通银行贷款收购农副产品,HL公司和MLDQ公司应有关部门要求共同作为担保方,其中HL公司为*9担保方,贷款和担保金额为2350万元港币。该笔贷款到期后,HQ开发公司未还款。1999年5月,省高院判决由HQ开发公司负责偿还此项贷款,如HQ开发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HL公司、MLDQ公司对华侨公司上述债务的本金承担代为履行责任。  同时也对有关的协调解决情况进行了公告:“关于WY电子公司与HQ开发公司担保事项,在担保期间公司曾多次以书面和会议形式向有关部门阐明:以上两笔贷款担保均于1994年初发生,当时正处于国企改制转轨时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且此两笔担保均是行政行为,MLDQ公司不能承担此责任。省高院判决后,公司再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请求通过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解决。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部门同意在WY电子公司与HQ开发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的前提下,用ML集团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同时ML集团也作出承诺,用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抵偿MLDQ公司因担保造成的损失,避免给MLDQ公司造成损失。”  2002年4月2日,MLDQ公司召开了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对公司对WY电子公司、HQ开发公司担保事项(见2001年12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的处理情况及《2001年度银行贷款、承兑汇票担保及担保费用支付协议》进行了讨论,并于4月4日公告两担保事项处理情况:“1)对于MLDQ公司为WY电子公司提供250万美元、HQ开发公司2350万元港币担保事项,2001年12月有关部门曾同意在WY电子公司与HQ开发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的前提下,用ML集团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同时ML集团也作出承诺,用其拥有的国有资产抵偿MLDQ公司因担保造成的损失,避免给MLDQ公司造成损失。近期,有关部门就两担保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议讨论,认为两担保引起的责任应由本公司承担,为了避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意由ML集团用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并承担处理该担保的一切事宜,同时要求本公司抵减对其的应收款项,公司董事会权衡利弊同意该种解决方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虽然此方案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影响,但对于2001年公司业绩将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本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减少对ML集团的债权,将有利于进一步解决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三分开“问题,促进公司运作更加的规范,并就此担保问题,公司已对董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一次风险再教育,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001年4月17日,MLDQ公司在2001年度报告中首次公告了与美菱集团分摊广告费的关联交易事项:“经合肥美菱集团控股公司与MLDQ公司协商确定:ML集团的广告展览费统一由本公司先行承担,再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摊给本公司及集团所属子公司。由于ML集团的广告展览大部分是提升”ML“的企业形象、商誉和展示”ML“系列产品的,少部分是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广告展览。关于广告展览费分摊的比例,1998年度、1999年度、2000年度双方均按协定比例的进行分摊,即ML集团承担72.5%,MLDQ公司承担27.5%.考虑到分摊原则的一致性,2001年度,双方同意继续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摊,”ML“广告展览费总额为84,847,768.98元,按协议,控股公司应承担的广告展览费为61,514,632.51元,本公司应承担的广告展览费为23,333,136.47元。  同时,根据MLDQ公司历年的年报反映美菱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欠款情况如下表:  欠款余额 1997年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ML集团 21,06029,57336,12636,78534,812  ML洗衣机有限公司 21,89823,26125,71129,12329,650  合计 42,95752,83461,83765,90864,462  二、存在的问题  1、重大担保及其影响未及时披露。  MLDQ公司在1994年分别为WY电子公司250万美元贷款提供担保,为HQ开发公司2350万港元贷款提供担保,该两笔贷款因到期均未偿还已分别于2001年和1999年被债权人提请诉讼,诉讼判决MLDQ公司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MLDQ公司对上述事项均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也未过往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直至2001年12月15日,MLDQ公司对外公告上述两笔担保涉及的详细情况,同时在公告中也说明由于MLDQ公司的大股东——ML集团承诺用其拥有的国有资产低偿MLDQ公司因担保造成的损失,所以上述担保不会给MLDQ公司造成损失。但是,2002年4月2日MLDQ公司董事会却通过了由MLDQ公司承担担保损失的方案,并相应给MLDQ公司2001年带来5555万元损失,占2000年末净利润的1005%.  2.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