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担保圈案例的启示来源:作者:胡燕 魏凛日期:2008-05-13字号[ 大 中 小 ]   所谓“担保圈”,是指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通过相互担保,将多家上市公司联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资金为链条的利益体。这种担保圈由于其“多米诺骨牌效应”,只要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资金链断裂,就会殃及圈内上市公司,甚至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本文通过对河北担保圈案例的分析,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河北担保圈案例简介  2006年12月前后,“河北担保圈”浮出水面,以宝硕股份、S沧化、东盛科技等为互保核心的担保圈内,违规担保约39亿元。其中,宝硕股份提供担保的公司分别是S沧化、东盛科技、S宣工和天威保变,宝硕股份为S沧化、东盛科技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分别高达8亿余元和6亿余元;东盛科技提供的担保也集中在宝硕股份、S沧化等公司,为宝硕股份、S沧化和美利纸业提供的担保共计9.03亿元;S沧化截至2006年9月30日,对外担保余额为22.26亿元,其中未披露担保余额20.36亿元,其为东盛科技、宝硕股份、S宣工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高达18.67亿元。  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的控股股东宝硕集团和沧化集团分别在2007年5月31号和11月19号宣告破产清算,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两家上市公司的前途充满着不确定性。  二、河北担保圈基本特征  纵观此次担保圈,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担保圈中各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是巨额互保,甚至远远超出这些公司的净资产或者盈利能力。据统计,宝硕股份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超过200%;东盛科技担保总额占净资产263%;S沧化截至2006年9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3.82亿元,公司目前因对外担保而涉及诉讼的金额是净资产的166%,而对外担保的余额更是达到净资产的583%.  其次,担保圈中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以宝硕股份为例,截至2006年,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3.61亿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1.5亿元,这些关联担保占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22.3亿元的23%,更加凸显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关联担保和相互担保的同时存在使担保问题更加复杂化。  再次,从地域上来看,这次河北担保圈已经不局限于河北,虽然所涉及大部分公司都为河北公司,但是其中主要的一家东盛科技却是陕西公司。一般来说,各地的上市公司都是当地的宠儿,有政府的护航,所以在所属境内取得担保借款是相对轻松的,然而从这次担保圈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显然担保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  最后,在这个“担保圈”中,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没有充分及时地披露担保事项,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沧州化工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2.3亿元,其中公司未披露的担保余额为20.4亿元。宝硕股份曝出16.7871亿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东盛科技未公告担保11.34亿元,占净资产248.24%.  三、成因分析  (一)制度背景与市场因素  自2000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控力度,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等关联方的担保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其发展的需要不断产生大量资金缺口;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使得企业资金更多依赖于银行贷款,而银行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必然要求担保。因此,受制于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较为严格的条件和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的种种限制,为了融通资金,使本来正常的上市公司之间的互相担保商业活动演变为获取信贷资金的*10重要的形式,继而引发了上市公司互保和连环担保的普遍现象,形成了各种以地域为特征的“担保圈”。以沧州化工为例,巨额担保的形成源于公司早些时候拟在黄骅上马的-个40万吨的PVC(聚氯乙烯)项目,这-项目耗资约20亿元,项目所需资金的4亿元由自有资金解决,其余16亿元由银行贷款解决。由于宏观调控收紧银根等原因,40万吨PVC项目的贷款迟迟无法到位,在银行资金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沧州化工将目光投向了连环担保。到2005年末,40万吨PVC项目进展了一半,沧州化工再也无力投入资金推动建设,该项目遂进入漫长的停工期,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于段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大肆掠夺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突出问题。在本案例中,除了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宝硕股份和东盛科技还同时有巨额的大股东占款。截至2006年9月30日,宝硕股份及下属分、子公司替宝硕集团支付工资及各种保险5.3亿元;东盛科技控股股东累计占款金额达15.88亿元,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来自互保的银行借款,可见,担保问题最终还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三)缺乏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前提是风险评估,在这个案例中,三家公司巨额的担保已经远远超出了净资产规模的限制,体现了这些公司在风险理念、法制意识和制度基础方面都极其不成熟。  (四)惩治力度不够  担保圈中恶意隐瞒的情况比较严重,在“河北担保圈”形成之前,2001年中期揭出的“上海担保圈”涉及52家上市公司,担保金额高达109.04亿元;2002年曝光的“福建担保圈”、“深圳担保圈”也都以涉及上市公司数量多、担保资金额大而引起过广泛关注;2003年,以啤酒花为核心的“新疆担保圈”浮出水面,担保金额达45亿元;2004年,重庆4家公司突现20亿元“担保圈”;2005年,和光商务引爆新的“深圳担保圈”,担保总额1l亿余元;同年,“湖南担保圈”随着“鸿仪系”的倒下而现身,担保总额接近60亿元。层出不穷的担保圈形成,究其原因,惩治力度不够不容忽视。虽然证监会出于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台了若于行政规章对上市公司担保进行了直接、明确的限制,但是由于效力层次太低,其法律效力令人疑问,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处罚力度不够,使不当担保的“收益”远远高于“成本”,间接造成了上市公司对担保的滥用。  (五)商业银行信贷监管的缺失  尽管商业银行贷款有抵押、担保等方面的严格要求,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贷款对象的-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虚假抵押等难以有效识别,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助长了“担保圈”的形成。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对外担保业务规范,提高违规成本,加强惩罚力度,严惩明显损害公司价值、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特别应突出法律的威慑作用,只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戒成为一种常态,“担保圈”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启示二:完善公司治理,只有使公司管理层致力于公司价值的保值和增值,才不会出现如此明显的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在担保业务中,表现为董事长或者公司高管可以不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超越权限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是从根本上解决“担保圈”问题的基础。  启示三: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企业担保风险防范体系,全方位分析担保业务风险点,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确立关键风险控制点的控制策略;结合公司的资产以及盈利能力确定担保额的限制区间,建立对担保风险的预警机制,结合相关财务数据建立各种预警指标,并通过担保审批权限的制衡等将公司的担保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启示四:充分发挥银行的信贷监管作用,建立贷款担保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全程及其各环节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金融机构对贷前、贷中和贷后的控制将会使恶意隐瞒担保的情况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