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文工业公司与哈斯肯审计事务所之间的诉讼纠纷来源:作者:日期:2008-05-14字号[ 大 中 小 ]   20世纪70年代,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承接了对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审计工作,当时该公司正在同斯迪文工业公司进行谈判,希望他们通过购买该公司的百分之六十的股份的方式进行企业收并。就这一情况,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在承接这项审计业务的时候就已经有所了解。就审计业务的范围方面,审计师在接受委托时与汽车租赁公司还特别签定有书面约定:“应收账款应该在报告上以数字形式表述出来,此次审计不包括通常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账款的可回收程度的评价”。审计师的报告中就审计的范围再次给予重申:“根据你的指示,我们没有要求任何的客户确认他们的余额,我们也没检查任何交易的应收账款的可收回程度。”此外,事务所对不可收回的账款数额尚未进行调整也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上进行了披露。  随后,斯迪文工业公司购买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定价的汽车租赁公司的百分之六十的权益。购买后,不可收回账款被证实太多,于是斯迪文工业公司宣称他们为所获得的付出了太多,并就审计师对应收账款方面的过失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提出诉讼。诉讼没有成功,因为法院认为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个案例同时涉及到对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因为哈斯肯塞尔斯审计事务所代表的是汽车租赁公司而不是斯迪文工业公司。不管怎样,法院表示,即使审计师对于第三方斯迪文工业公司负有责任,判决的结果也将是一样的。  介绍这个案例来显示审计师可承担一定可能范围内的委托审计。这个案例中的委任审计不属于英属加勒比海地区法令的规范范围,客户要求的是一个特殊目的的审计,并且限制了审计范围。审计师对这个委托书中提出的限制具有很好的理解,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很好地执行了这个范围。重要的是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一定要对审计范围予以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