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案例二来源:作者:日期:2008-07-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例经过。  B上市公司在其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Z公司系B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合营公司(持股50%)系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故未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Z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Y公司与外方均为3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 ,公司性质为中外合作企业。  二、案例点评。  Z公司是Y公司合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9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但其作为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合并。Y公司作出不合并Z公司报表的职业判断的依据如下:  1、Z公司是Y公司与英属处女群岛运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荣公司)1994年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双方所占投资比例相等。 根据Z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章程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Z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的有关规定,Z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起5年内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90%、Y公司分配10%(如运荣公司按比例分得利润超过150万美元/年,则按150万美元/年支付,其余归Y公司所有),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第六年起至合营期满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35%、Y公司分配65%.  2、根据X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第十三章“合作经营期满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作期满,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合作公司剩余资产全部移交Y公司等。  3、根据2001年1月15日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江安公司等4单位所欠Z公司的3054万元汽电款的追索权转交给Y公司。对追索到的钱、物将全部归Y公司所有,但Y公司每年需从Z公司的投资收益中补贴给运荣公司(Z公司的股东)100万元(2002年1月15日二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修改为根据银行贷款利率作相应下调),直至合作期满为止。  基于以上事实,并根据有关规定精神,Y公司未将Z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可见,Y公司不合并Z公司报表依据的是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对于持股比例为50%的合营企业,但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的中外合作企业,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合并,如上述Y公司不将X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