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审结首例单位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案来源:作者:日期:2008-09-2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阴市法院审结一起企业骗取银行贷款案件,被告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企业主管人员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确定骗取贷款罪以来,江阴法院审理的*9例此类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某重工有限公司在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经徐某同意,向江阴市某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先后5次骗取贷款共计4750万元。至2007年6月本案案发时,尚有3750万元未归还。案发后,企业以现金和股权质押的方式将结欠的贷款予以归还。  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本案的损失已经挽回,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发生无疑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金融机构应该切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管理,从制度与机制上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