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交特许权费用发票异常发现的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志耕 施筱松日期:2009-05-07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取得某种特许权,如被允许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是接受其他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特许权业务涉及到特许权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一般要向受让人提供商标、商号等使用权,传授专有技术,提供经营所必须的设备和特殊原料,受让人则需要向转让人支付取得特许权的费用,开业后则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法支付特许权费用。此时,如果受让人对收到的特许权费不入账,则形成财务和税务舞弊。本文介绍的案例就是从一受让人支付转让人特许权费用的发票上发现疑点后,再追踪到转让人而发现了舞弊问题。 案例: 甲公司由乙公司授权特许经营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产品,双方在签订的特许权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缴纳特许权费用12万元。某税务检查组在检查甲公司时注意到支付给乙公司的特许权费用,遂向甲公司索要与乙公司签订的特许权授权合同,检查员小王依据合同对甲公司被检查年度上缴费用的金额进行了核对,未见异常,但敏感的小王发觉支付特许权费用的发票有异常,遂专门调阅了甲公司三年来上缴特许权费用的13份会计凭证并集中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果然发现了异常。一是13份会计凭证后面所附的13张发票存在不同序号交叉使用和同一序号非顺序使用的情况;二是乙公司收取特许权费的银行账户与甲公司平时正常货款往来的账户不一致;三是全部13张发票有三种不同的笔迹。尽管存在这三种异常,但经过仔细辨认,上缴特许权费用的13张发票全部是真发票,再由于甲公司列支特许权费用的依据和手续齐备合法,所以,不能对甲公司列支特许权费的真实性提出疑义。 但是,出于职业敏感,小王从甲公司上述三种异常情况预感到乙公司很可能在收取特许权费方面存在舞弊问题。但小王想,按照惯例,他们仅需对被检查单位的纳税情况负责,对与被检查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则完全可以不考虑,而且从检查情况来看,仅是说明乙公司存在舞弊的可能,如果将此疑点通报给对方税务机关,万一查不出问题,对方税务机关会不会说自己疑神疑鬼或多管闲事呢?想到这里,小王只好把自己的想法向检查组孙组长作了汇报,孙组长听后不仅表扬了小王的敬业精神,而且很赞同小王的分析意见,并说这事很巧,乙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正好有他的老同学,可以请他帮忙核实,而且老同学早就知道他对问题有疑神疑鬼的职业个性,所以,就是核实后没有问题也没有关系。 核实的结果果然没有逃出小王的预料,不仅查清了乙公司收取甲公司特许权费没有入账的问题,而且还查明了乙公司收取的其他多家被授权公司特许权费没有入账的问题。原来,乙公司早就看到对外授予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特许权费不像销售产品收入一样容易被发现,只要隐瞒了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和收入,检查人员就很难从账面上发现问题,所以,从开始实行特许权制度的第二年起,就把对部分新发展的特许权经营企业收取的特许权费计入了帐外,为了不引起注意,乙公司不仅隐瞒了与这些企业签订的特许权合同,而且还从其设立在生产基地的三家专卖店轮换开取“大头小尾”的发票,并加盖乙公司公章后再向甲公司收款,这就造成了类似于甲公司的情况,收到的发票都是真的,但如果将前后收到的发票进行比较后就发现了异常,而且由于收入没有入账,所以,从乙公司账面上根本不可能查到收取的这部分特许权收入。最终查明,乙公司在前后四年的时间里一共隐瞒了530万元特许权收入,对乙公司自然少不了补缴税款、加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 分析: 上述案例对笔者有一非常重要的启发。即许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仅关心自己所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不关心从被检查企业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检查人员要知道,对于企业存在的帐外经营问题,是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其本单位的账面上发现,但既然是经营,那与之经营的就至少有一家对方单位,如果对方单位将相关业务入账了,由于是舞弊问题,则往往难免存在一些异常现象,所以,对企业存在的帐外经营问题很可能从对方单位账面记载经营情况的异常来发现疑点,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不仅要关心本职工作范围内被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且还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必要的分析和判断。要知道,从其他单位发现疑点再至疑点企业进行检查,总是单刀直入,疑点企业常常猝不及防,不仅发现问题的几率相当高,而且检查的效率和效果也往往很好,是打击涉税违法违规及涉税犯罪问题很有力的方法之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所以,笔者认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能仅关心自己检查任务范围内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总是请兄弟税务机关协查自身检查任务范围内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而且还要善于在检查中发现其他(或外地)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涉税问题,并主动告知其他(或外地)企业的经管税务机关,如果能够实现这种互动机制,将会对通过类似上述方式弄虚作假的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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