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纳税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孙健日期:2010-07-05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市政需要从市内搬迁到郊区,2008年取得搬迁收入3500万元,账面房屋及设备净值1500万元,2009年在郊区购买土地建房支付1000万元,购进生产设备500万元,搬迁完毕。该公司2008年、2009年的利润皆为500万元(不含上述搬迁资产的业务处理),无其他纳税调整项。该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因为搬迁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政策不明确,该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遇到了麻烦。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时对企业账面资产处理有两种观点:一是企业账面资产净值抵减搬迁收入;二是账面资产净值在处理年度直接抵减当年所得额。按照不同的观点,在计算纳税时形成了两种计算方法: *9种:2008年当期利润500万元,无纳税调整,应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2009年当期利润500万元,调增3500-1500-1000-500=500万元。这样,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两年总计缴纳税款375万元。 第二种:2008年利润为500-15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2009年企业搬迁完毕,利润500万元,调增3500-1000-500=200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1000万元后剩余15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上文所述的两种计算方法,虽然结果一致,但是税款所属年度不同。那么到底哪种计算方法更合理呢?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按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第二种情况计算,即把原有资产处理损失计算在当年,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搬迁处置收入仅是扣除以后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是: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会计分录: 2008年 1.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3500 贷:专项应付款 3500 2.资产搬迁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借:递延收益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 2009年 1.外购一块地和建房支出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当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递延收益按照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结转营业外收入。 4.结转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500 贷:资本公积 500 专项应付款余额为零。 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利润加、减纳税调整项进行。因此,根据上述会计分录,企业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0-1500)×25%=125万元;2009年,在不考虑当年购入固定资产折旧和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情况下,纳税调增额为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500)×25%=250万元。两年总计缴纳税款375万元。 政策建议 通过对财会[2009]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9种计算过程与企业实际财务核算基本一致,计算企业所得税简单快捷,有利于税款征收。因此建议,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原有资产损失,规定为从取得的搬迁补偿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该资产损失要在损失形成当年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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